近日,安徽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,四名被告人因参与买卖经营劣质电子烟,均被判处缓刑,并罚款10000-30000元。
2023年4月至6月期间,被告人郭某、姚某某、盛某某和巫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,参与买卖经营劣质电子烟。
其中,郭某向上家5次购买电子烟进行销售,进货金额共计230700元,违法所得共计40166.92元;姚某某参与3次,进货金额164750元;盛某某参与1次,进货金额112500元;巫某某从郭某处进货一次,进货金额66000元,违法所得24500元。
2023年6月5日,郭某在芜湖市某小区取货时,被当场查获;2023年6月7日凌晨,上家将电子烟发往芜湖,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。案发后,被告人郭某、盛某某、巫某某被抓获归案,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。四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郭某、巫某某均退出个人全部违法所得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郭某、姚某某、盛某某和巫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,未经许可无证经营伪劣烟草专卖品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鉴于被告人郭某、盛某某、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可从轻处罚;被告人姚某某主动投案,到案后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可从轻或减轻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成立,量刑建议适当,予以采纳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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